宁波联合: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30 17:18:01
地址:中国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 299 弄 37 号研发园 C 区 15 幢 4 楼
ADD:4F No37 Lane 299 Guanghua Road National Hi-tech Zone ,Ningbo,China.
邮编:315048 Postal Code:315048
传真:+(86)574-2783-6060 Fax:+(86)574-2783-6060
电话:+(86)574-2783-6013 Tel:+(86)574-2783-6013
网址:www.nbbnlaw.com Web:www.nbbnlaw.com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朱和鸽、何卓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在指定媒体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公司拟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康庄南路天合财汇中心76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康庄南路天合财汇中心 76 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23 人,所持股份股数 105,089,458 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 33.8038%。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召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采用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103,950,8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9165%;841,400 股反对,297,200 股弃权。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9,799,400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904%;841,400 股反对;297,200 股弃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