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0-30 17:14:48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治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使投资者能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公司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及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的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解和信任的长期稳定的关系,获得投资者持续的支持;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上证 e 互动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资料、媒体采访和报道、现场参观、路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参加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广泛地沟通。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专业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撰写 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进行专门的培
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