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管道: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0 16:23:44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24-036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9日下午3:00在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10月2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兴春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赞成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修订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详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赞成票数占总票数的100%。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现条款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 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发布并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2022 年 1 月 7 日发布并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2024 年 5 月 24 日发布并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金洲管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规定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合并为一个账户进行计算。
进行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3个交易
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劵问询函》(附件一)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1)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
认函》(附件二)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 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
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
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 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限售条件的股份。
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
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份信息,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时申报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份证件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
……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
的限制。 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本条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 本条内容已在第十一条第二款中进行规定,此条删去,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