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精工: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30 16:23:40
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亚通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 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十四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 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 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通知;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事
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披露时间依从证监会《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十二)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五)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六)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为: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