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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智医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9 20:32:43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活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委托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等产品及其它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和项目建设为前提,除非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否则超募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第二章 授权及审批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
财计划、编制委托理财方案;负责银行委托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及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是否具
备较强的盈利能力、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编制具体的委托理财方案;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公司董秘办协助财务部完成年度委托理财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负责信托产品、债券投资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复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及时履行。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计划、方案及执行的过程进行审计,防范风险。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由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分公司未经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第
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审议程序)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四)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应视同公司行为,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审议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公司资金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五)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三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及分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
首席执行官(CEO)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审批后,由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子公司财务部实施,向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及首席财务官(CFO)报告,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本型理财业
务,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
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九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
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首席执行官(CEO)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财务部每月编制委托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
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财务部应向首席执行官(CEO)和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
管理理财相关等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二条 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三条 内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
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
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
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 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
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对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实现保本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五)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满足保本要求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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