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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朗五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9 19:09:47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Kinlong Hardware Products Co., LTD.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十月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指定一名监事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处理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处理日常事务的监事应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可以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于会议召开前五日,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监事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的,将在监事会通知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监事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监事会的,视为出席。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同意、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主席负责验票;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负责日常工作的监事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名册、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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