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9 17:45:13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 年 10 月 29 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
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金融控股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40 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人民币 38 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0 亿元;给予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5 亿元;给予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1 亿元;给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2 亿元。
(二)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14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人民币204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75 亿元;给予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20 亿元;给予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30 亿元;给予太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7亿元(或等值港币39亿元,孰低);给予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3 亿元;给予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4 亿元;给予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5 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金融控股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2.57%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3.36%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应宇翔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意见
2024 年 10 月 25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
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应宇翔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