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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股份: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9 16:44:26

证券代码:603218 证券简称:日月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8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27,50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杨波、李斌等 2 人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11.89 元/股。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因激励对象离职,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27,5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通过公司内部公示栏张贴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 10 天。截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公示期
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3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3 年 3 月 13 日,公司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总股本由 1,025,580,000 股增加至 1,031,020,000 股。
6、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回购注销谢正明、唐钟雪等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5,000 股限制性股票。

7、2024 年 1 月 11 日,公司完成了谢正明、唐钟雪等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 95,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1,031,020,000 股减少至1,030,925,000 股。
8、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取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136 万股。
9、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①2024 年 5 月 13 日,该部分解锁股票上
市流通;②公司同意回购注销何小远、舒世江、严银旭、张永昌等 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32,250 股限制性股票。
10、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何小远先生、舒世江先生、严银旭先
生、张永昌先生等 4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32,250 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1,030,925,000 股减少至 1,030,692,750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依据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杨波、李斌等 2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需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及数量
1、2023 年 3 月 2 日,公司授予上述激励对象杨波、李斌等 2 人限制性股票
共计 127,500 股,授予价格为 11.89 元/股。
2、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0.20 元),2023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股分配现金红利 0.28 元)已实施完成。公司按照与杨波、李斌等 2 人签署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认购协议书》《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收回上述回购股份对应的分红。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股份数共计 127,500 股,回购价格为 11.89 元/
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回购资金总额与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应支付的回购总价款约为 1,515,975.00 元,即回购总股份数×回购价格,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有效的股份数为 3,708,750 股,激励对象人数为58 人。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1,030,692,750 股变更为1,030,565,250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东性质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836,250 0.37 -127,500 3,708,750 0.3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026,856,500 99.63 - 1,026,856,500 99.64
总计 1,030,692,750 100.00 -127,500 1,030,565,250 100.0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030,692,750 股变更为
1,030,565,250 股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也 将 相 应 由 1,030,692,750 元 减 少 为
1,030,565,250 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意见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定价依据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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