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银电力: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9 16:19:07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章 对外信息发布程序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暂缓披露及豁免程序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和内部控制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九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章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责任追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单位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的
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管理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监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专门负责机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在董事长的指导和监督下定期评估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协助进行评估),对其作出修订并要求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及公司内所有信息提供员予以执行;
(二)向董事长报告公司各相关职能部室及公司所属单位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相关情况;
(三)根据信息披露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者根据情况的变化决定聘用法律或其他独立中介机构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相关中介服务;
(四)对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审核并确定所有拟对外披露的信息(审核时须充分考虑拟披露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
(五)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依法开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债务融资工具相关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应符合适用法律、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记载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记载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专门负责机构指导公司相关部门,依据适用法律、证券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参照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制定并更新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列明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的信息标准,供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人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上证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及适用法律、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