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抗医药: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29 16:15:10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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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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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
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鲁抗医药”)的委托,担任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注销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问题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山东省国资委”)发布的有关国资监管的规定、《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
1、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文件上公司及相关公司印鉴及相关人员印鉴、签字都是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2、公司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也均是全面、准确、真实的;该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正本与副本一致;
3、公司及相关公司、相关人员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书面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误导;
4、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均与公司自该等文件资料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资料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资料进行任何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按本所及本所律师合理的要求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资料有关的其他辅助文件资料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及本所律师因该等文件资料或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和/或不全面而影响其对该等文件资料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按照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依据中国当时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对于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证明、证照、批复、答复、复函等文件,本所及本所律师只适当核查,对该等政府部门履行公权行为之合法性、正当性并无权利进一步核查,故对于该等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保证该等文件、资料、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或承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公示信息等相关文件与信息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鲁抗医药实施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某些章节引用专业报告内容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均依赖于该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但该等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确认、保证和承诺。
4、如前列文件资料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或前述声明、保证事项不成立、不明确或虚假等,则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且本所律师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7、本所律师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释义”,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企业、政府机关的简称等,除非文意另有明确所指,与《激励计划(草案)》中释义相同。
基于以上声明与保证,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决策程序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注销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鲁抗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等相关议案。
2、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鲁抗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2019 年 8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
审核,发表了《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2019 年 8 月 30 日起,公司通过公司信息公告栏公示了《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根据公司的确认,公示期(2019 年 8 月 30
日至 2019 年 9 月 9 日)已满。
5、2019 年 9 月 10 日,公司收到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批复》(华鲁控股发〔2019〕98 号),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
6、2019 年 9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7、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8、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拟定以 2019 年 9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62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626 万份股票期权。
9、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认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0、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向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1、2019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向激励对象 262 人授予 2626 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名称:鲁抗医药期权,股票期权代码(三个行权期):0000000385、0000000386、0000000387。
12、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决定以公司总股本 880,229,735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39,610,338.08 元。上述现金红利已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发放完毕。
13、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原计划第十三章第二条中的第 2 点、5 点、6 点修订为: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可以行权;尚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1、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2、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时;3、激励对象死亡时(由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行权);4、激励对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5、激励对象并非由于不能胜任岗位、业绩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而被公司辞退时。《激励计划(草案)》其他条款不变。
14、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二条中的第 2 点、5 点、6 点的修订。
15、2021 年 5 月 19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决定以公司总股本 880,229,735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5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48,412,635.43 元。上述现金红利已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发放完
毕。
16、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