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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意隆: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28 20: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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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海金融中心 28 层
邮编:510627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20)2805-909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
法律意见
致: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公司 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等中国(“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法规”)和《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5298-5492 传真: (86-20)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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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电话: (1-425)448-5090 www.junhe.com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808-2168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已经及时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所有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说明,公司所提供的全部书面材料、口头说明或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与本所的沟通及其所述之内容及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所提供的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与原件或原物完全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所有书面材料中,已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得了适当的授权签署该等文件,文件上的签名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公司相关人员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本所及时通讯沟通的内容和信息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价值、授予价格、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个人绩效考核目标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投资决策、管理考核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经办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述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受限于中国行政和司法实践,在尽到中国律师通常所能做到的审慎职责后仍无法获得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或公共机构出具的意见、证明、说明或其他文件的情况下,本所依赖公司等相关方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或其他文件(前提是经本所律师的合理查验,本所律师未发现存在与该等书面说明、确认或其他文件所证明、确认的情况不一致的文件、信息)。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组成部分,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制作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对本所法律意见的理解产生错误、歧义、曲解或偏差,公司所做的任何引用或披露,都应经本所审阅并确认。

一、 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在审议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关于<广州达意
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四)2023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3 年 9 月 25 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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