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龙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28 19:30:0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20%的股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锦龙股份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锦龙股份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披露之日前 6 个月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前一日
止,即 2023 年 5 月 4 日至 2024 年 9 月 23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对象存在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情况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 交易类别 买卖数量 结余数量
(股) (股)
陈浪 锦龙股份董事 2023-08-08 卖出 700 0
李雪军 东莞控股副总 卖出
裁、财务总监 2023-10-20 2000 0
针对陈浪上述股票买卖行为,陈浪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人首次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时间为上市公司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日,即 2023 年 11 月 4 日,本人自查期间买卖锦龙股份股票
的行为均系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及投资价值的判断而进行的,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锦龙股份、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成功实施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不会再买卖锦龙股份股票,亦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李雪军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李雪军出具如下声明与承诺:
“本人首次知悉上市公司出售事项的时间为上市公司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日,即 2023 年 11 月 4 日,本人自查期间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
行为均系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及投资价值的判断而进行的,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锦龙股份、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承诺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成功实施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不会再买卖锦龙股份股票,亦不会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的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之规范性文件进行股票交易。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情况
广发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广发证券在自查期间持有或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买卖时间 账户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自查期末持股
(股) (股) 情况(股)
广发证券 股权衍生品业
股份有限 2023.05.03- 15,383,760 15,252,076 136,384
公司 2024.09.23 务部自营账户
对于上述广发证券股权衍生品业务部自营账户在自查期间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广发证券已出具说明,具体如下:
“本单位买卖锦龙股份股票的账户为股权衍生品业务部自营账户,系场外期权交易/场外收益互换交易过程中对冲风险需要而通过自营账户持股,不带有自营的择时、选股观点,不以博取股票上涨收益为最终交易目的,交易时未获知内幕信息或者未公开信息。本单位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本单位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本单位买卖锦龙股
份股票。本单位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墙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本单位上述股票账户买卖锦龙股份股票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单位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上述主体出具的说明,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上述主体出具的说明等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洪道麟 张云际 曹雪婷
财务顾问协办人:
颜怀宇 金子洲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