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董事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8 19:27:20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101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 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 10:00 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由
董事长曾吉勇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董事 9 名,其中有董事 4 人以
通讯方式出席并表决,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第三
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2、会议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4 票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注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660.06万份。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关联董事陆繁荣、罗顺根、饶威、胡丽华已回避表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注销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和《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3、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第二
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鉴
于首次授予的 1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0.00 万份及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0 万股,首次授予的 3 名激励对象因被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40 万份及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2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9.211 元/股(现金分红调整后)。鉴于预留授予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意公司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00 万份及回购注销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00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9.21 元/股。
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共50.40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2.16%;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25.20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19%,占公司2024年10月25日总股本的0.02%。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2,321,142.00元加上应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
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