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电子: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0-28 18:45:46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东南电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东南电子有限公
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通过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在浙江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30382256027960X。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核准,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46 万股,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 218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58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
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和行业的繁荣
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
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有色金
属合金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有色金属压
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七路 288 号)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均以东南电子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各发
起人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占股份公司设立时
折合认购的股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总股本 的比例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份数(万股)
(%)
1 仇文奎 1,251.200 20.85 2016-05-21 货币
2 管献尧 1,251.200 20.85 2016-05-21 货币
3 张良孚 523.700 16.68 2016-05-21 货币
4 赵一中 1,001.075 8.73 2016-05-21 货币
5 张立 363.750 6.06 2016-05-21 货币
6 张并 363.750 6.06 2016-05-21 货币
7 戴式忠 556.600 9.28 2016-05-21 货币
8 仇旦旦 125.350 2.09 2016-05-21 货币
9 周庆荣 125.350 2.09 2016-05-21 货币
10 鲍小云 125.350 2.09 2016-05-21 货币
11 舒克云 62.675 1.04 2016-05-21 货币
乐清市众创投资管
12 理合伙企业(有限 250.000 4.18 2016-05-21 货币
合伙)
合计 6,000.000 100.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58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上述人员及公司指定的核心技术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