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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智慧: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28 18:43:4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大厦 10 楼

释义
除非另有定义,在本法律意见中,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序号 简称 全称
1 正元智慧或公司 指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 指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
3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4 激励对象 指 本激励计划中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5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
6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在有效期限内
行使权利,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7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8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
完毕之日止
9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10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11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14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17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份《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元智慧
18 本法律意见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
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10420 号
致: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元智慧委托担任本次正元智慧实施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正元智慧股权激励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激励
计划有关的事实,根据正元智慧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得到正元智慧的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 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 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4.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 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仅供正元智慧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
材料一起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1 年 9 月 1 日,正元智慧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
提供了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 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包括对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注销等。
(二)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议案》;
(三)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注销事项 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
权日、行权安排和限售规定”之“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的部分规定,在 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 将予以注销。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到期,
行权期内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220 人,实际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239.3250
万份,其中 165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167.3511 万份股票期权已行权,71 名激励对
象持有的71.9739万份股票期权到期未行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公司将注销到期未行权的 71.9739 万份股票期权。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注销已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 的注销手续并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
夏勇军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
刘秀华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
李迎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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