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集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28 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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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
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032 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英集芯/公司 指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划(草案)》 计划(草案)》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次调整 指
划调整首次授予价格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次归属 指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次作废 指
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2024】第
5032 号)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等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释义......1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4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8
三、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1
四、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11
五、结论意见......12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
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032 号
致: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受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英集芯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首次授予价格的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英集芯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英集芯本激励计划的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英集芯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阅的文件资料,英集芯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英集芯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决议、监事会核查意见等文件及披露的公告,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1、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10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了《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敖静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
托投票权。
3、2022 年 10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2 年 11 月 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一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