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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正藏药: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8 17:08:43

证券代码:002287 证券简称:奇正藏药 公告编号:2024-068
债券代码:128133 债券简称:奇正转债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时间
3.1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下午14:30;
3.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9号叶青大厦D座7层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凯列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7.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5人,代表股份464,494,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6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6人,代表股份462,942,1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6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9人,代表股份1,552,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4%。
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153人,代表股份1,553,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4人,代表股份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9人,代表股份1,552,8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24%。
7.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总裁、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496,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0%;反对991,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5%;弃权7,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4,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098%;反对991,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374%;弃权7,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498,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4%;反对989,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7,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6,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386%;反对989,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087%;弃权7,0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8%。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63,490,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7%;反对998,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0%;弃权6,2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48,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171%;反对998,4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816%;弃权6,2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吴团结、赵沁妍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详见2024年10月29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奇正藏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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