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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等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5 20:57:34

证券代码:300710 证券简称:万隆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6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等协议暨公司控制
权拟发生变更和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股东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 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万隆光电”)大股东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千泉科技”)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持有的 5,190,798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5.22%)转让给付小铜先生。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付小铜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 14,555,175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63%。
2、本次交易事项能否最终实施仍存在不确定性,如本次交易事项最终实
施,千泉科技、付小铜先生、雷骞国先生将解除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共同签订
的《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付小铜与雷骞国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
3、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付小铜先生。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受让股份和解除表决权委托。
2024 年 10 月 25 日,千泉科技与付小铜先生签署《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与付小铜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千泉科技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所
持有的 5,190,798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5.22%)转让给付小铜先
生。同日,千泉科技、付小铜先生、雷骞国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
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约定自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
之日起解除 2024 年 7 月 24 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暨一致行动协议》,付小铜
先生恢复持有上市公司 9,364,37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9.41%)所代表的
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比例和持有表决权变化比例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出让方/ 持表决权 持表决权
受让方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数量 占总股本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数量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千泉科 5,190,798 5.22% 14,555,175 14.63% - - - -

付小铜 9,364,377 9.41% - - 14,555,175 14.63% 14,555,175 14.63%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一)千泉科技与付小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024 年 10 月 25 日,千泉科技与付小铜签署了《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与付小铜关于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股份转让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亿荟城 7 幢 502 室 A287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0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 湖州上领科技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李丹)
成立时间 2021 年 8 月 31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KK5K33Q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份受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付小铜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6102021973********
住所 西安市雁塔区********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 无

第一条:定义
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界定如下:
1、甲方(转让方):杭州千泉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乙方(受让方):付小铜
3、上市公司:指甲方持有其股份的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4、标的股份:甲方依法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5,190,798 股(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22%)。
第二条: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次股份转让协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生效:
经本协议签署主体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自然人情形下)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伙企业情形下)。
第三条:本次股份转让标的
1、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 5.22%的股份(共计 5,190,798 股)
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份。
2、甲方同意转让而乙方同意受让的股份,包括该股份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义务。
3、如未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上述转让股份数量将作出相应的调整。
第四条:本次股份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过户交割
1、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 23.1178327 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2,000 万
元(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乙方同意按照上述价格受让上述股份。

2、如上述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将作出相应的调整。
3、支付时间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5 日内,乙方向甲方转让第一笔股份转让款总计10,000 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2)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 5 日内,乙方向甲方转让第二笔股份转让款总计 2,000 万元。
4、过户交割: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收到第一笔股份转让款后,共同配合并按照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的要求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的手续(过户完成日为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于交割当日,甲方与乙方就上市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等)、财务账簿及数据等进行确认和交接。
第五条:交割前筹备和运营交接
1、交割前筹备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可以筹备关于上市公司的接收准备工作(“交割前筹备”)。
2、交割后运营交接
交割日后,各方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交接(“运营交接”):
(1)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各方共同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资产、印章、文件资料、财务账册进行确认和交接。
(2)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上市公司银行账户的预存印鉴或授权签字人的变更。
(3)甲方承诺,运营交接时,其应当将其所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资产、资料或信息完整、准确、无隐瞒、无遗漏地与乙方进行确认和交接。甲方承诺,运营交接完成后,乙方可按照运营交接前的情况正常运营上市公司。
第六条:过渡期义务
1、甲方向乙方承诺,本协议签署之日截至交割日为止的连续期间(“过渡期”),将促使并确保上市公司遵守以下的所有承诺。

(1)采取一切措施维护和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不会作出会对上市公司有不利变化的作为,亦不会或许可会对上市公司有不利变化的不作为;
(2)采取一切措施完成本次交易,并且不会采取任何妨碍或延误本次交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分别同意,在交割日之前及之后,均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交付或实施法律规定的、或其他方合理要求的一切必要的文件、行动或其他事宜,以实现本次交易之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次交易所需的登记和许可备案(如有)。
3、过渡期内,若发生任何下列事项,甲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业务、前景、经营、或甲方陈述保证产生或经合理预期可能产生重大变更的事项;若发生任何下列事项,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乙方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前景、经营、或乙方陈述保证产生或经合理预期可能产生重大变更的事项。
4、过渡期内,甲方及其各自的关联实体、顾问均不得主动与任何其他人士进行接触,或应任何其他人士请求与之接触,协商本协议所述或类似的事宜,及商谈与全部及任何标的股份、上市公司有关之任何交易。
5、在过渡期内,乙方不得通过甲方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乙方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 1/3;上市公司不得为乙方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上市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乙方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乙方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配合义务
本次交易进行中,各方应当:
1、配合完成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征询/问询;
2、配合向所有与上市公司合作的人士就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解释、联系或沟通。
第八条:甲方声明和保证
虚假、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2、甲方为本协议所转让股份的合法所有权人,除质押给诚森凯胜(北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任何限制股转让的情形。甲方承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过户转让手续申请前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解质押手续。
3、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及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裁决、公告等。
4、甲方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及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及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任何可能影响标的股份权益的他项权利及影响因素。
5、甲方须协助上市公司、乙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并依法履行自身的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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