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易天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5 19:34:39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过程。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如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三)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经在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董事会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漏,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业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易天股份300812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