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5 19:31:09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3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4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5 日 9:15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630 号三楼 319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汪梅方董事长。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25 人,代表股份 191,114,83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7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24 人,代表股份 191,106,8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7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20 人,代表股份 122,863,54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5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1,219 人,代表股份 122,855,5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5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旸、张馨月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 1.00 《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817,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079%;反对 71,966,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6564%;弃权 7,33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565,9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588%;反对 71,966,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8.5747%;弃权 7,33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2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65%。
提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旸、张馨月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