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度股份: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5 19:25:49
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出修订。此外,根据国家、广东省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原文 拟修改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从事网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投资咨络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基础软件、应用软件服务(不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含医用软件服务)及自助研发产品销售;网络游戏 软件销售;互联网游戏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开发、运营与维护;数码产品、机电产品、日用百 统运营维护服务;音响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日货、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批发、零售;互联 用百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网信息服务业务;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数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 信息服务);设计、 据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互联网文化活动,文艺创 告制作、广告发布;网络文化经营;组织文化艺术交作及表演;会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 流活动;图文设计制作;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划,商务咨询;自营和代理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文艺创作;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会议及展览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服务、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形象策划;
外);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 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服务);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
展经营活动)。 物和技 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 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 股份可以向其 他股东转如果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 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股票如果被终
统继续交易。 止上市,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发起 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 股份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 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 (五)查阅、复 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 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用前四 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 请求人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求人民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