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5 19:24:22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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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完善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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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
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
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
度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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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个部门、分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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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三)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及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公司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 “至少”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