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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5 19:23:42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监高对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公司董监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公司董监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
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
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条第一款涉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监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
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监高。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
站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监高在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及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
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监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监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监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
数据,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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