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5 17:18:06
证券代码:002384 证券简称:东山精密 公告编号:2024-086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召开 2024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发行需要,公司聘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原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海通证券承接,天风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任。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9月 30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
鉴于公司上述持续督导机构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山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80 号),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
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3,294,850 股,发行价为每
股人民币 28.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289,225.58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2,216.98 万元(不含税金额)后的募集资金为 286,875.58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
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
费用 613.21 万元(不含税金额)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86,395.39 万元
(不含税金额)。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9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海通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具体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万 募集资金用途
元人民币)
苏州东山精密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1102026619200509291 8.99 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
造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苏州东山支行 超精细线路板项目
盐城维信电子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45680786815 6,277.84 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
限公司 盐城盐都支行 超精细线路板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东山支行(以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2026619200509291,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8.99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超精细线路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熠昊、徐建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全资子公司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545680786815,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6,277.84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盐城维信电子有限公司超精细线路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二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熠昊、徐建豪可 以随时到乙方二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二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二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二、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二、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