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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钟精机:《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5 16:13:43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
司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及公司治理(Governance)(以下合称“ESG”)管理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规划和 ESG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和 ESG 工作小组。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处理公司投资决策的日常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另设副组长1-2 名。

ESG 工作小组负责执行公司 ESG 相关工作,由公司副董事长担任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 ESG 愿景、ESG 发展战略规划、ESG 治理架构、ESG 管理制度等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六) 跟踪 ESG 发展形势、外部政策、利益相关方诉求,结合公司实际,研究符合公
司发展的 ESG 实质性议题并提出建议;
(七) 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帮助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八) 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
(九) 审议与 ESG 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指导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
(十)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一)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二)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 有权要求包括总经理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在认为必要时委
员会可以聘请外部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特别咨询,提供特别工作或咨询报告,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 有权取得公司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重要合同与协议和公司 ESG 报告或
社会责任报告,以及其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取得的一切资料。
(三) 公司应为各位委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研讨会、展览会、招商会等,为研究公司
战略及 ESG 事宜获取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和 ESG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 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
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三) 公司 ESG 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和 ESG 工作小组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交相关战略决策及
ESG 事项的正式提案,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非委员的投资评审小组和 ESG 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专业机构,为推进公司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 ESG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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