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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5 16:13:03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其他规定,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市规则》《信披管理办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信披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七)触及需按《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业绩预报、业绩快报的情形时,公司应当按照《信披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定义参见《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3)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
大事项发生时。
(三)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3)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四)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九)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临时报告经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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