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友食品:有友食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5 15:57:58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 监事;
(三)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具有竞争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兼任高管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领取董事津贴。
第七条 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第八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监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领取监事津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等确定,每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月度和年度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如有)等。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