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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4-10-24 23:54: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四年十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言 ...... 6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6
二、本所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7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8
第二节 正文 ...... 10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6
四、发行人的设立......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0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3
八、发行人的业务...... 2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8
十二、发行人最近三年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9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9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9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0
二十二、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文件的评价...... 41
二十三、结论意见...... 41
第三节 签署页 ...... 42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对象发行/本次向特定 指 2024
对象发行股票 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国浩律师(上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海)事务所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国浩律师(上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海)事务所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睿康文远电
公司、上市公司、发
指 缆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新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
行人、远程股份
司,分别简称睿康文远和新远程股份
新远程有限 指 江苏新远程电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前身
无锡市国资委 指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联集团 指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联财务 指 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资产 指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苏新产业优化调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苏新投资 指
伙)
联信资产 指 无锡联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裕德电缆 指 无锡裕德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苏南电缆 指 无锡市苏南电缆有限公司
宜兴远辉 指 宜兴远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远辉影视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浙江远辉影
杭州远辉 指
视有限公司

上海睿禧 指 上海睿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远路文化 指 北京远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新远程 指 江苏新远程电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子公司
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杭州睿
秦商体育 指
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简称睿康体育
公证天业会计师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苏
公 W[2022]A208 号《审计报告》、中兴华会计
师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中兴华审字
最近三年审计报告 指
(2023)第 020031 号《审计报告》及中兴华会
计师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中兴华审字
(2024)第 020053 号《审计报告》的合称
中兴华会计师 指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证天业会计师 指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办法》 指
(2023 修订)》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执业规则》 指
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编报规则第 12 号》 指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发行人制定并适时修订的《远程电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指
公司章程》,除非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

指公司章程是指于 2024 年 5 月经远程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现行有效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中国 指 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 指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
元、万元、亿元 指 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要求,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93 年成立的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 年 6 月,因与北京市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唐人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2011年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并聘请相关学者、专业人士担任专职和兼职律师,曾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直属机关系统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文明单位、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和上市,担任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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