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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科技:公司章程(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4 18:42:44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十月

章程目录

章 程...... 1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股份发行......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股东...... 7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
第五章 董事会......21
第一节董事......21
第二节董事会......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监事会......31
第一节监事......31
第二节监事会......31
第八章 党委 ......3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3
第二节内部审计......36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6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37
第一节通知......37
第二节公告......3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8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39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1
第十三章 附则......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鄂体改(1999)85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00 年 6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UAGONG TECH COMPANY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二路 66 号(自贸区武汉片
区)
邮政编码:43022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5,502,70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社会提供满意产品及服务,为股东创造丰厚
回报,为员工更美好生活构建创新创业空间。
本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得到公平对待,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形成良好公司治理实践。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
造;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新型膜材料制造;光学仪器制造;光学玻璃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激光打标加工;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淬火加工;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融资咨询服务;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技术玻璃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采购代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国家秘密载体技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0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
行 8500 万股,占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100% 。其中各发起人持股的比例和数量分别为:
发起人 认购股份(万股) 比 例
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4255.3072 47.68%
华中理工大学印刷厂 1530.485 5.12%
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 1493.2868 4.99%
武汉建设投资公司 866.2527 2.90%
武汉鸿象信息技术公司 190.8043 0.64%
华中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公司 175.864 0.59%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05,502,707 股,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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