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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矿业: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2 19:09:37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4-111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利润分
配 方 案 以 公 司 2024 年 半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实 施 时 股 权 登 记 日 的 总 股 本
1,508,021,588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1,160,648 股后的 1,486,860,94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 元人民币(含税)。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中持有的股份为 21,160,648股,本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为 1,508,021,588 股-21,160,648 股=1,486,860,940 股。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如下:
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 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金额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红股和资本公积转增,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486,860,940×0.1)÷1,508,021,588≈0.0985967 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七位),即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
为 0.985967 元,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0.0985967)元/股。
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公司 2024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 2024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股本总额在分配议案披露后至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保持分红比例不变,根据最新股本相应调整分红总额。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21,160,648.00 股后的 1,486,860,94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0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10 月 2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10 众兴集团有限公司
2 03*****653 林来嵘
3 02*****397 梁欣雨
4 02*****085 林圃正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10 月 18 日至登记日 2024 年 10
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分配方案未以总股本为基数实施存在差异化安排,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分派现金红利及除权除息参考价相关参数详见本公告“特别提示”。
2、公司首发前部分股东众兴集团有限公司、林来嵘、安素梅、安凤梅、周国峰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如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于 2021 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 4 元,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 8.58 元/股(8.98 元/股
-0.4 元/股=8.58 元/股)。公司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 3 元,承诺的
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 8.28 元/股(8.58 元/股-0.2961638 元/股≈8.28 元/股(保
留两位小数))。本次权益分派后,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调整为 8.18 元/股(8.28
元/股-0.0985967 元/股≈8.18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3、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大中转债,127070)已进入转股期,本次调整转股价格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大中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
七、有关咨询方法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大街 55 号
咨询联系人:李云娥
咨询电话:0472-5216664
传真电话:0472-5216664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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