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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源食品: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2 17:13:46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监管体系,防范公司财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规范,有效地筹集与使用资金,利用及管理各项资产,合理组织公司财务活动和经济核算,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依法计算并缴纳各项税收,规范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其他主体(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财务中心及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在本制度框架内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及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审议批准或实施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财务与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职业道德,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设置财务负责人岗位,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章程》,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财务中心日常工作,确保财务、会计、税务、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化等工作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组织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组织制定公司财务战略,参与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的审查,提升财务效益;
(四)组织及实施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预算控制、成本管理等各项具体财务管理工作,落实与实现财务计划、风险控制、财务分析、绩效考核等决策及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税务、内部控制机构的设置和财务、会计、税务等人员的配备,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落实财务人才的素质及效率的提升;
(六)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与规范财务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资金有效运用、资产安全完整;
(七)审核、签署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等财务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的职责要求。
第七条 公司总部设财务中心,各子公司设置财务部,配备适当的财务人员,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的各项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流程,对各所属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执行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编制公司各类对外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配合外部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检查工作和外部审计工作;
(三)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回答投资者、监管机构的财务问题,对披露的财务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四)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账实一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产减值测算工作,确保准确反映资产价值;
(五)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统筹管理各所属公司办理税务申报、缴纳及汇算清缴工作,对税务合规负责;
(六)负责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按照相关制度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资金调配,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负责公司资金报表编制及现金流量的预测、计划,合理控制现金流;
(七)按照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筹集资金,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维护良好的融资渠道和资源,提高抗风险能力;
(八)编制企业内部管理报表,定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从财务角度对公司提高经营效益提出建议;
(九)组织和实施公司的预算管理工作;对年度内资金收支、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进行预算和筹划;
(十)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建立管理会计核算体系,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考核方案的财务绩效目标,监控运营财务指标,定期核算考核结果;
(十一)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论证、对外投资、融资、对外担保、产权转让、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配合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内审部门的检查与外部审计工作;
(十三)根据公司财务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加强财务队伍建设,组织公司财务系统的各类岗位培训、技能培训工作;
(十四)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合理有效地利用会计档案;
(十五)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公司总部财务中心及各级子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财务会计岗位,并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分工,明确各岗位的具体分工及职责范围,执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关键岗位轮岗原则等,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相互制衡、相互协调。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会计人员不得从事现金收付和票据结算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坚守职业道德,如实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活动,准确核算数据,严格遵守财经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财务、人资部门应持续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的各级下属子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财务机构,配置财务人员,培育期或规模较小而不便于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财务管理人员的下属公司,由公司
总部财务中心直接负责其财务工作。公司对下属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垂直管理,由总部财务中心对下属公司财务进行业务管理、指导与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部财务中心委派或者推荐,依照规定程序聘任、解聘、考核,下属公司的财务部负责人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并接受公司总部财务中心的检查与监督。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除依据本制度第七条履行相应职责外,还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公司总部财务中心、内审部门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公司财务信息保守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商业和财务秘密。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发生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的,应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独立设置账簿,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遵循统一的会计核算原则,保证会计核算规范有序,提高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财务中心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选择合理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三)实用性原则:会计科目应符合公司自身特点,满足公司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 经济业务发生变化时,会计科目也应随之作相应的调整,以及时全面地反映经济活动,会计科目的变更由主管会计提出申请,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第四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会计差错

第二十条 公司会计政策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
(一)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公司保持一致;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根据业务事项的实际变动情况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且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三)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四)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五)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由财务中心作出变更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六)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2.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 50%。
本节所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二十一条 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一)当公司赖以进行会计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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