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富维: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21 18:24:10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一汽富维”、“上市公司”、“公司”)拟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向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股份”)出售所持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财务”)6.442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中,公司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作为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拟将持有的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6.4421%股权转让给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所涉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天兴评报字(2024)第 1644 号)。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估值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天健兴业承担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估值工作,对一汽财务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估值;公司与天健兴业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法、合规。
天健兴业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事估值工作的业务经验。天健兴业及其估值人员与公司、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市场通用管理及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股东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2024 年 5 月
31 日,下同)的市场价值,为本次重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天健兴业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一汽财务 100%股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得到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一汽财务 10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聘请了天健兴业对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4)
第 1644 号),以 2024 年 5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一汽财务 100%股权的股东权益评估值为 2,254,598.87 万元,最终交易价格协商确定为 145,243.51 万元,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重组中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陈守东 冯晓东 刘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