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磁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18 18:36:35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 江中 科磁业股 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杨律师、说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浙江中科磁业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 东大会有关的法 律文 件及其他 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 议案 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 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 律 意见出具 日以前 已经 发生或 者存在的 事 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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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
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24年 10 月 18 日
14:00 在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园区红兴三路 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8 日 9:15 至 9:25、9:30
至11:30、13:00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
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3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7,103,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0.226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 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 关于选举吴中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023,46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
(2) 关于选举吴伟平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014,07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1%。
(3) 关于选举吴昂蔚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014,07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71%。
(4) 关于选举陈建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013,07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
(5) 关于选举范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013,07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
(6) 关于选举黄益红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013,07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
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 关于选举严密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013,16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
(2) 关于选举楼建伟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013,07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
(3) 关于选举韩春燕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013,06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
3.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 关于选举彭新明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013,19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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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选举卢双双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7,013,06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0%。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
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涉及选举董事、监事的议案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
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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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 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杨 律师
说 钰 律师
二○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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