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银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0-18 18:34:49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4
第四章 党组织(党委)......10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11
第六章 董事会......35
第七章 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54
第八章 监事会......57
第九章 内部机构及分支机构......66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66
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71
第十二章 通知和公告......72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73
第十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74
第十五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接管、解散和清算......75
第十六章 修改章程......78
第十七章 附则......78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
行业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本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重组原济南市区 16 家城市信用社和 1 家
城市信用社联社的基础上于 1996 年 6 月 5 日依法设立,设立时名称
为济南城市合作银行。1998 年更名为济南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济南市商业银行。2009 年更名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齐鲁银行。
本行在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70000264352296L。
本行英文全称为:QILU BANK CO.,LTD.,简称:QILU BANK,
英文缩写:QLB。
第三条 本行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8,083,334
股,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本行住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10817 号,邮政编码:250014。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0,813.2387 万元。
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党委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
实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高级管理
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
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做出决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行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
第十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本行的合法权
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保护
和管辖。
第十一条 本行的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对
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
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行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金融政策,履行金融企业法人的各项义务,
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行长、副行长(含常务副行长)、行
长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为:恪守信用、合法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
为中心,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先进、科学、高效的管理,为社会提
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十六条 经依法批准与登记,本行的经营范围为:
人民币业务:
(一) 吸收公众存款;
(二)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 办理国内结算;
(四) 办理票据贴现;
(五) 发行金融债券;
(六)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 买卖政府债券;
(八) 从事同业拆借;
(九) 提供担保;
(十)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一) 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二)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委托存贷款业务;
(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外汇业务:
(一) 外汇存款;
(二) 外汇贷款;
(三) 外汇汇款;
(四) 外币兑换;
(五) 国际结算;
(六) 同业外汇拆借;
(七)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八) 外汇借款;
(九) 外汇担保;
(十) 结汇、售汇;
(十一)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采取记名的方式。本行发行的股
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本行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集中登记存管。(除非特别说明或根据上下文应另作理解,在本
章程中提及“股份”、“股票”、“股权”及“股东”均指普通股
股份、股票、股权及股东)。
第十八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普通股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具有同等权利,优先股的权利
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所载条款确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本行发起人为原济南市区16家城市信用社及1 家城市信用社联社的
原有股东和以发起人身份加入的济南市财政局及 6 家企业法人,认
购股份数共计 25,000 万股。原济南市区 16 家城市信用社及 1 家城市
信用社联社的原有股东以净资产折股出资,其他发起人以货币出资。
出资时间为 1996 年 5 月。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份总数为 470,813.2387 万股。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470,813.2387
万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后,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 向现有股东派发红股;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
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本行设置将优先股强
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应按优先股发行
文件约定的方式确定转换价格、转换数量及比例,将优先股转换为
普通股。
因实施强制转股而由优先股转换成的普通股与本行原普通股享有同
等权益。
本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注册资本增加的,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
件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办理。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