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重工: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8 17:36:30
证券代码:600817 证券简称:宇通重工 编号:临 2024-066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郑州宇通矿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用装备”),系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担保人名称: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有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重工有限本次为矿用装备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2,2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为矿用装备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8,183.35 万元(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集团”)根据其全资子公司西藏德宇新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宇新联”)对矿用装备的持股比例提供 30%比例的限额反担保。
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工有限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在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7日的期间内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矿用装备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提供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的连带责任
保证。宇通集团根据其全资子公司德宇新联对矿用装备的持股比例提供30%比例的限额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9日、2024年5月9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6亿元的新增授信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24-013)。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工有限于2024年6月13日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东路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重工有限同意为矿用装备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东路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16,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临2024-03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为矿用装备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183.35万元(不含本次)。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郑州宇通矿用装备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宇工路88号综合办公楼九层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戴领梅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矿山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专用设备修理;土石方工程施工;二手车经纪;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运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公司关系: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工有限持股70%,关联方德宇新联持股30%。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情况: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郑
州宇通矿用装备有限公司资产总额 3.83 亿元,负债总额 2.63 亿
元,净资产 1.20 亿元;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58 亿元,净利
润 0.13 亿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重工有限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二)保证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
(三)主合同债务人:郑州宇通矿用装备有限公司
(四)被担保主债权:为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在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10月17日的期间内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矿用装备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00万元为限。
(五)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本合同保证范围内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本合同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200万元。
(六)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满足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且宇通集团根据德宇新联对矿用装备的持股比例提供30%比例的限额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合资公司发生相关业务,各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提供担保,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六、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8,183.35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1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