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0-16 17:26:0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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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益佰制药,A
股证券代码:600594;
窦啟玲,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代远富,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5 月 18 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对2017 年度至 2024 年第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在编制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2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就计提的商誉减值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在母公司财务报表确认了相应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并计提了递延所得税资产,该会计处理有误,公司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年度的财务数据。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
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第
一季度合并财务报表,分别调减总资产 669,853.71 元、
148,977,915.01 元 、 162,767,930.59 元 、 171,632,435.90 元 、
171,632,435.90 元 、 183,100,053.69 元 、 183,100,053.69 元 、
183,100,053.69 元,调整额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0.01%、2.30%、2.90%、3.28%、3.39%、3.76%、3.83%、3.89%;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2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分
别 调 减 归 母 净 利 润 669,853.71 元 、 148,308,061.30 元 、
13,790,015.58 元、8,864,505.31 元、11,467,617.79 元,调整额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0.17%、20.44%、9.72%、3.88%、2.69%。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更正金额较大,占比较高,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窦啟玲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负责人代远富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窦啟
玲、时任财务负责人代远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