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15 18:29:27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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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君意字(20241015-01)号
致: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表决票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二)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
相关提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二)14:30 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
218 号金鸿控股 16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告相关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0,899,1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708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2024年10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董事、监事以视频方式参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023,3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59%。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二)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该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根据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7,551,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2.2645%;反对 11,744,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39%;弃权6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 2.01:《修订<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6,990,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1667%;反对 2,14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2%;弃权7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57,609,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539%;反对 1,5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2%;弃权796,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2.03:《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6,589,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160%;反对 2,692,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7%;弃权6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2.04:《修订<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7,752,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434%;反对 2,10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4%;弃权61,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2.05:《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57,794,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693%;反对 2,06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0%;弃权65,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2.06:《修订<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7,735,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325%;反对 2,11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3%;弃权70,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2.07:《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7,206,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3019%;反对 2,061,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2%;弃权653,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议案 2.08:《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57,377,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4085%;反对 2,03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4%;弃权511,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1%。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