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5 18:28:34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 ST 金鸿 公告编号:2024-074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 年 10 月 15 日 下午 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5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 218 号金鸿控股 16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张达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6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9,922,468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80,408,797股的 23.50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0,899,144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0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023,324 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6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023,324 股,占本
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59%。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对外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
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7,551,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645%;反对 11,744,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39%;弃权 6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1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652,5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34.9705%;反对 11,744,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7378%;弃权62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917%。
(二)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修订<董监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6,990,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67%;反对2,14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2%;弃权 78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091,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4.5884%;反对 2,14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2830%;弃权78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1286%。
议案 2.02、审议通过了《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57,609,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539%;反对1,51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2%;弃权 796,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710,6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7.8430%;反对 1,51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9713%;弃权 796,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1857%。
议案 2.03、审议通过了《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6,589,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160%;反对2,692,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7%;弃权 6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90,5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2.4808%;反对 2,692,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1544%;弃权64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648%。
议案 2.04、审议通过了《修订<防范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7,752,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34%;反对2,10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84%;弃权 61,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53,7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8.5953%;反对 2,10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0832%;弃权 61,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15%。
议案 2.05、审议通过了《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57,794,3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93%;反对2,06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00%;弃权 65,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95,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8.8129%;反对 2,06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8446%;弃权 65,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425%。
议案 2.06、审议通过了《修订<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7,735,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25%;反对2,11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33%;弃权 70,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36,3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8.5038%;反对 2,116,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1242%;弃权 70,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720%。
议案 2.07、审议通过了《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157,206,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19%;反对2,061,7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2%;弃权 653,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307,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5.7243%;反对 2,06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8381%;弃权653,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377%。
议案 2.08、审议通过了《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 157,377,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85%;反对2,033,2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4%;弃权 511,9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478,1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86.6206%;反对 2,033,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6881%;弃权511,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69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
2、律师姓名: 李果、炼峻玮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签字盖章页;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