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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液压: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5 18:22:41

证券代码:301079 证券简称:邵阳液压 公告编号:2024-082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计4名,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0,192,1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9054%,限售期均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 21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9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973,334 股,并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3,893,334 股,其中有限制条件流通的股票数量为 65,995,9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8.67%,无限制条件流通的股票数量为 17,897,38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1.33%。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978,616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1.1665%,该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
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2022 年 11 月 3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
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6,407,973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
为 31.4780%,该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9,338,159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为 52,954,3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8.4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为 56,383,7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1.57%。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1、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总股本 83,893,3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 元(含
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股本25,168,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09,061,334 股。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
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实施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2、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以 2023 年 5 月 25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权条件的 58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 134.875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8.575 万股。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登记完成,本次
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53 名,实际授予的股份数量为 130.325 万股,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09,061,334 股变更为 110,364,584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3、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2.2825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10,364,584 股变更为
109,941,759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
4、自 2024 年 7 月 18 日至 2024 年 9 月 11 日期间,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 603,6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0.5490%(以公司当时总股本 109,941,759 股计算)。本次回购公司股
份 603,600 股已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 司完成了注销手续,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09,941,759 股变更为
109,338,159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2024 年 9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除上述股份数量发生的变化情况之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粟武洪、宋超平、周叶青、粟文红,共计 4 名,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关于股份锁定、减持的承诺内容一致,具体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承诺:本人自愿将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在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粟文红承诺:本人自愿将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在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转让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股东宋超平、周叶青承诺:本人自愿将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在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转让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粟武洪,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宋超平、周叶青、粟文红进一步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除
权、除息行为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及股东粟文红的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粟武洪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人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除本人将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部分股份(如有)外的其他发行人股票(以下简称“可减持股票”):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本人在减持时,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如本人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且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如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会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如本人采取集中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会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会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2、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宋超平、周叶青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规则及其他对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人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可减持股票”):
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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