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5 18:07:37
证券代码:603099 证券名称:长白山 公告编号:2024-06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新《公司法》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为完善公司治理,保
证公司章程与上位法的衔接,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长白山旅 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长白山旅游股游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 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司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
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
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参与社
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667 万元。 26667 万元;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6667 万股 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为:
20000 万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
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应当为记名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担保、补偿、贷款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等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助。 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