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柯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4 18:39:33
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编号:临 2024-040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青岛澳柯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家居公司”),其中,进出口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智能家居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本次为进出口公司提供 15,000 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包含本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为进出口公司提供了 6.80 亿元的担保。
本次为智能家居公司提供 1,000 万元整的连带责任保证,包含本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为智能家居公司提供了 0.30 亿元的担保。
本次为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担保没有反担保;针对上述已实际为智能家居公司提供的 0.30 亿元担保,智能家居公司少数股东青岛澳晟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4.04%)、青岛澳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6.06%)、青岛澳嘉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5.06%)及青岛澳鑫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4.84%)以其持有的智能家居公司全部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按持股比例分别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未发生逾期情形。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 9.48亿元(不含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7.93%;同时,进出口公司、智能家居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已超 70%。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九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融资及担
保业务执行情况暨 2024 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总额不超过 27.30 亿元的担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其中,为进出口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11 亿元,为智能家居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 0.50 亿元;相关控股子公司之间为对方提供总额不超过 4 亿元的担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等。有效期自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期间。上述议案已经公
司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5 月 1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2024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公告》(编号:临 2024-013)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临 2024-022)。
2024 年 10 月 12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
约定为进出口公司与该行在 2024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5 年 8 月 28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
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整,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2024 年 10 月 12 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约定为智能家居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1 日期间内,在
该行的融资授信事宜提供 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由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包含本次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为智能家居公司提供了 0.30 亿元的担保;针对该等担保,智能家居公司少数股东青岛澳晟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4.04%)、青岛澳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6.06%)、青岛澳嘉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5.06%)及青岛澳鑫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4.84%)已以其持有的智能家居公司全部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按持股比例分别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
上述担保涉及金额和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前述审议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进出口公司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1800692XA。
3、注册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 315 号。
4、法定代表人:王英峰。
5、注册资本:15,000 万元。
6、成立时间:1999 年 10 月 28 日。
7、主营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贸易经纪等。
8、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1,227,902,191.94 2,232,717,394.64
净利润 19,940,748.25 10,790,335.68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342,005,254.76 1,056,541,841.68
负债总额 1,065,488,545.83 799,965,881.00
净资产 276,516,708.93 256,575,960.68
(二)智能家居公司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青岛澳柯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EXTLLXF。
3、注册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 315 号澳柯玛工业园院内。
4、法定代表人:郑培伟。
5、注册资本:5,000 万元。
6、成立时间:2017 年 11 月 29 日。
7、主营业务:集成灶、整体橱柜等智能家居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8、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3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79,465,643.97 129,551,929.45
净利润 -2,657,186.29 -7,043,756.07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79,504,896.66 181,884,867.89
负债总额 175,664,528.95 175,387,313.89
净资产 3,840,367.71 6,497,554.00
9、股权结构:
智能家居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持股情况为:公司持股比例 70%,公司核
心员工持股平台青岛澳晟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4.04%、青岛澳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6.06%、青岛澳嘉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5.06%及青岛澳鑫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8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合同:保证人为债权人与进出口公司(债务人)在 2024 年 10 月 12 日
至 2025 年 8 月 28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
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的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5、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二)为智能家居公司提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青光银麦岛授字第 2024006 号)授信人与智能家居公司(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整。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智能家居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该等公司经营活动均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此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