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广物: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3 16:23:04
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ST 广物 公告编号:2024-086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4100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4〕121 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9 月 3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2024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4〕104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 165 号中信银行大厦。
杨铁军,男,1963 年 2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董事长,住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赵强,男,1973 年 4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董事长,住址: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刘栋,男,1981 年 11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总经理,住址: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高源,女,1973 年 9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财务总监,住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崔瑞丽,女,1972 年 11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住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康继东,男,1989 年 12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王玉琴,女,1968 年 10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住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王国林,男,1964 年 11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监事会主席,住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何海,男,1972 年 10 月出生,时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住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我会)对广汇物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法制审核,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广汇物流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广汇物流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2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2,893,869,277.6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57.65%,虚增营业成本 2,013,003,854.81 元,虚增利润总额 622,473,759.50 元,占当
期 披 露 利 润 总 额 的 78.52% ; 2023 年 半 年 度 虚 增 营 业 收 入
265,437,567.3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9.23%,虚增营业成本193,912,657.89 元,虚增利润总额 55,597,753.7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5.98%。
杨铁军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8 月任广汇物流董事长,组织、安
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导致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赵强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董事长,负责广汇物流全盘工
作,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刘栋自 2023 年 2 月起任广汇物流总经理,负责广汇物流经营层
全面工作,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高源自 2019 年 2 月起任广汇物流财务总监,分管广汇物流财务
工作,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广汇物流 2023 年半年度确认相关房地产项目业务收入无交付资料等异常情况,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崔瑞丽自 2020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其中 2023 年 2 月
至今分管广汇物流房地产业务,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参与涉案房地产项目付款审批,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康继东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知
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玉琴 2017 年 3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知悉广
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国林自 2023 年 2 月起任广汇物流监事会主席,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何海自 2022 年 8 月起任广汇物流副总经理,知悉广汇物流 2022
年度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未充分关注 2023 年半年度相关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在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汇物流相关公告、相关房地产项目预售合同、竣工验收资料、交付资料、财务资料、询问笔录、会议资料、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2024 年 4 月,广汇物流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和附注》,对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更正调整。
我会认为,广汇物流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广汇物流 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杨铁军、赵强、刘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王玉琴、王国林、何海。对于广汇物流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赵强、刘栋,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王国林、何海。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主动纠正及配合我会调查等相关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三、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刘栋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罚款;
五、对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王玉琴、王国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20 万元罚款;
七、对何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杨铁军组织、安排实施伪造交付资料等造假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铁军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