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达药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0 19:30:39
证券代码:300558 证券简称:贝达药业 公告编号:2024-073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星
期四)15:30在公司行政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10月 10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19 人,代表股份 179,220,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82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81,106,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8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3人,代表股份 98,114,3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451%。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314 人,代表股份 14,999,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4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丁列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丁师哲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8,975,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4%;反对 1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1%;弃权 13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54,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673%;反对 11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7540%;弃权 13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787%。
本议案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丁师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胡小明、唐梦蝶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 月 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