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公告时间:2024-10-09 19:11:45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2 号,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53号,以下简称“《闲置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以下简称“国发[2008]3 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0]4 号文”)、《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2010]10 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1]1号文”)、《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3]17 号文”)及《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
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以下简称“《监管政策》”)
关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对报告期内(即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4 月,下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本次自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的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控股子公司,下同)报告期内在建、拟建及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是否因该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在建、拟建及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 49 个,
其中完工项目 37 个,在建项目 10 个,拟建项目 2 个。具体项目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主体 项目名称 开发状态
1 北京新通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铭悦园 完工
序号 项目主体 项目名称 开发状态
2 北京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铭悦好天地 完工
3 北京尚居置业有限公司 和墅 完工
4 北京新都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华中心 完工
5 北京新润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石景山项目 完工
6 西安曲江唐瑞置业有限公司 海蓝城一、二期 完工
7 西安唐明宫置业有限公司 海蓝城三至五期 完工
8 西安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蓝城六期 完工
9 西安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锦悦 完工
10 西安泽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枫悦 完工
11 长沙隆熙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华时代 完工
12 长沙隆旺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海蓝郡 完工
13 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华中心二期 完工
14 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华中心三期 完工
15 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华中心四期 完工
16 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华中心五期 完工
17 长沙橘韵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华中心 8 号楼 完工
18 长沙航立实业有限公司 凯悦嘉轩酒店 完工
19 菱华阳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波士顿 37 号地 完工
20 菱华阳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波士顿 44 号地 完工
21 阳菱光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波士顿 43 号地 完工
22 天津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保利东郡 完工
23 阳菱光辉(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海蓝城 完工
24 华尚泽远(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栖塘 完工
25 银川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江南赋珑玺 完工
26 银川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江南赋璟玺 完工
27 银川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海蓝和光 完工
28 重庆篆山澜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春风度一期 完工
29 重庆华远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海蓝和光一期 完工
30 重庆华远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海蓝和光二期 完工
31 佛山市华信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海蓝城 完工
32 广州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雲和墅 完工
33 佛山市高明区美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美的明湖北湾花园 完工
二期
34 西安乾坤湾置业有限公司 西安华时代项目 完工
35 涿州盛丰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涿州和府一期 完工
36 涿州盛丰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涿州和府二期 完工
37 任丘市华睿立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油海蓝城项目 完工
38 陕西杰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辰悦 在建
39 重庆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海蓝城 在建
40 重庆篆山澜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春风度二期 在建
41 石家庄铭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海蓝和光 在建
42 石家庄华远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家庄昆仑赋 在建
序号 项目主体 项目名称 开发状态
43 长沙隆卓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海蓝城一期 在建
44 长沙隆宏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海蓝城二期 在建
45 长沙航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空港城项目一期 在建
46 长沙航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空港城项目二期 在建
47 长沙航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沙空港城项目三期 在建
48 重庆篆山澜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春风度三期 拟建
49 宁夏海雅置业有限公司 银川长河湾 拟建
注:其中第 18 项系改建项目;第 35、36 项目系原涿州海蓝城一期、涿州海蓝城二期项
目;第 1-4、6-22、24-26、33 项目系报告期外完工项目。
二、自查过程
(一)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自查
1、自查依据
(1)《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国发[2008]3 号文第(六)条“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3)《闲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闲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