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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化股份:关于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09 18:23:11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元/股(含)。回购的实施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26)。
截止2024年10月7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实施情况
1、2024年7月18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并于2024年7月19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2、在回购期间,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相关规定,公司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司已及时履行了回购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6日、2024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和《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3、截止2024年10月7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已届满,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878,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2.6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4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239,646.00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于2024年7月8日获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完成回购专户及资金户的开立手续,故实际回购实施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至2024年10月7日。
2、2024年7月18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在实施回购过程中,由于盘中公司股票涨停,公司仅实施了部分回购,实际已实施的股份回购价格未达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2024年7月19日,公司股票盘中再次出现涨停。因连续两日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故公司该日未实施回购。
3、2024年7月26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之母公司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厦门象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发布了相关公告。根据相关规则,在此期间公司未回购股份。
4、2024年7月30日,公司股票涨停,且之后的股价均超过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3元/股),故公司未实施回购。
综上,在股份回购实施期间,共计51个交易日中有42个交易日公司股价始终高于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3元/股),加上股价出现较大波动及发生重大事项等因素,符合要求可供回购股份的天数较少,仅有5个交易日,因此公司最终回购金额仅为223.96万元。除此之外,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之间不存在差异。
三、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约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回购股份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本回购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前一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
委托时段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总数为 878,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全部存
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2、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择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并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完成出售。公司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回购实施完成之后的 3 年内完成出售,尚未出售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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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3、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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