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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康美药业关于子公司诉讼执行进展的公告(三)

公告时间:2024-10-08 17:49:21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24-033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执行进展的公告(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终结(2024)粤 52 执 62 号案件的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判决结果,以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 60,916.28 万元。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2024)粤 52 执 62 号之八《执行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终结(2024)粤 52 执 62 号案件的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中药城)、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商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药中药)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2-018)。主要内容为: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先后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2018 年 12 月 5 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
同补充协议》,合计贷款 356,000.00 万元,为担保上述贷款康美实业及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协议。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和承担相关责任,渤海信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75,224.47 万元,利息、罚息等 80,365.52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相关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
(二)2022 年 9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2)。渤海信托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282,224.47 万元,利息、罚息等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本案一审判决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 281,989.47 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支付义务,渤海信托有权以前述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2022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9)。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揭阳中院递交了上诉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
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2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1判项为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1,989.47万元及部分利息、罚息(缩短罚息的期限),维持一审判决第 2、3、4、5 项判项。
(五)2024 年 5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20)。揭阳中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被抵押的不动产。
(六)2024 年 8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子公司诉讼执行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26)。揭阳中院于 2024 年 9 月 15 日 10 时至 2024
年 9 月 16 日 10 时止(延时除外)在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
台上公开带租拍卖被执行人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被抵押的不动产。
(七)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子公司诉讼执行进展
的公告(二)》(公告编号:临 2024-027)。公司经查询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
台,获悉上述拍卖已被撤回。拍卖网络平台显示撤回原因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收到揭阳中院(2024)粤 52 执 62 号之八《执行裁定书》,揭阳中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4)粤 52 执 62 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前期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判决结果,以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 60,916.28 万元。
(二)后续不排除渤海信托等相关权利人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法院拍卖或变卖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被抵押的不动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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