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查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查询:

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07 15:32:08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十月
经 2024 年 9 月 3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
第五章 党的组织 ......18
第六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6
第八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8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知 ......33
第二节 公告 ......3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6
第十三章 附则 ......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成都
市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组建成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并进行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和《关于同意成都倍特发展股份有限(集团)公司调整设立方案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按照“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进行了规范化工作,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在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510109000029048。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0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
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1800 万股,于 1996 年 11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engDu Hi-Tech Development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邮政编码:610041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228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公司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公司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持续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全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党委人员、纪委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开拓业务,加速公司的健康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实现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十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是: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经营,高新技术交流和转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进出口贸易,国内贸易,信息咨询,项目评估,证券投资,广告,展览,培训,物业管理(限分支机构凭资质许可证从事经营),房屋租赁、其他无需审批或许可的合法项目等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普通股,必要时也可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授权部门)、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制药厂、成都钢铁厂和西藏自治区石油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5,22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5,228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高新发展000628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查询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天天查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