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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丰科技: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10-07 15:32:00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义务......2
第三章 股份......2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五章 董事会......23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3
第七章 监事 会......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
第九章 通知......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7
第十二章 附则......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北京浩丰创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公司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83967006U)。
第四条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30 万股,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InterAct Technology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 18 号 3 幢一层 A810 室
邮政编码:102600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7,753,770 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发展源于创新,诚信共赢未来。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
机技术培训;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经营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以下项目限外埠经营:建筑智能化综合布线;视频监控及会议系统建设;计算机系统集成设备及强弱电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数据中心建设。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公司的发起人为孙成文等 16 名自然人,各发起人均以北京浩丰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出资。发起人各自认购的公司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1 孙成文 10,780,000 35.000

2 李卫东 3,107,104 10.088
3 张召辉 2,848,692 9.249
4 高 慷 2,337,104 7.588
5 李晓焕 1,894,816 6.152
6 李惠波 1,877,876 6.097
7 张明哲 1,848,000 6.000
8 杨志炯 1,757,448 5.706
9 谭宏源 1,391,236 4.517
10 毕春斌 1,386,000 4.500
11 李向军 1,386,000 4.500
12 崔 钢 85,316 0.277
13 高懿鹏 44,044 0.143
14 董丽彬 22,484 0.073
15 田亚君 22,484 0.073
16 唐超凤 11,396 0.037
合计 30,800,000 100.000
第二十条 各发起人确认北京浩丰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审计评估基准日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专审字[2010]第0269 号”《审计报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为人民币 30,858,164.29元;经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0]第 26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后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为 45,216,933.60 元。净资产折股后确定公司的股本总额为30,800,000元(其中30,800,000元计入公司实收资本,其余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 30,8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公司股本总额为 367,753,77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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