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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魔芋: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30 17:32:48

证券代码:839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4-083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28 日
2.会议召开地点: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 438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平女士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召开无需相关部门批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6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8,535,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37%。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16,517,8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 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湖北 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拟向激励对象 授予权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bse.cn/)披露的《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 2024-068)。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7,667,0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0%;反
对股数 870,82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吴平、李力、长阳众志成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长阳一致共赢投 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苟春鹏、唐华林、彭湃、黄朝胜、祁荣为本议案
的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增强公司人员稳定性,吸引和留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优秀人才,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与员工个人利益的紧密结合,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拟提 名谭皓、陈小梅、李磊等共 55 人为公司核心员工。上述提名已向公司全体员 工公示和征求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 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57,630,0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反
对股数 395,67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弃权股数475,14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
3.回避表决情况
祁荣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董事会相应地拟定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授予条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bse.cn/)披露的《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名单》(公告编号:2024-069)。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7,667,0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0%;反
对股数 395,676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弃权股数475,148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
3.回避表决情况
吴平、李力、长阳众志成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长阳一致共赢投 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苟春鹏、唐华林、彭湃、黄朝胜、祁荣为本议案 的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保证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及约束机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bse.cn/)披露的《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告编号:2024-070)。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7,667,0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0%;反
对股数 870,82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吴平、李力、长阳众志成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长阳一致共赢投 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苟春鹏、唐华林、彭湃、黄朝胜、祁荣为本议案 的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针对公司实施的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本协议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 署。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7,667,0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0%;反
对股数 870,824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吴平、李力、长阳众志成投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长阳一致共赢投 资管理服务部(有限合伙)、苟春鹏、唐华林、彭湃、黄朝胜、祁荣为本议案 的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
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宜, 授权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①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
②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 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 调整;
③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④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⑤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⑥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⑦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业务;
⑧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⑨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等;
⑩授权董事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激励对象因任何原因放弃获授权益的,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调整至预留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 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 府部门、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
资本的变 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 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 银行、 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 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 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 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7,667,08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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