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股份: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9月)
公告时间:2024-09-27 19:48:2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小组”),该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舆情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及媒体质疑信息) 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舆情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并决定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等;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投资者关系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投资者关系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舆情信息采集范围主要针对有关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新闻等,也可根据需要扩大监测范围;着重搜索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名称等关键词,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热点问题添加相关搜索项目。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六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分类及报告流程
第七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舆情监测人员若发现敏感和负面信息,应立即上报投资者关系部负责人,若发生重大舆情,投资者关系部负责人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二)舆情工作组组长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五章 舆情的处置
第九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相关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或者澄清;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如因前述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修改时亦同。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九月